WRC-15卫星规则相关议题的结果及影响
2015-12-10 08:56:23

 

在历届国际电联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上,与空间业务申报、协调和登记规则相关的常设议题7是所有大会议题中涉及议项最多、最为复杂的议题之一,因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紧张而引发的对《无线电规则》相关条款的修改和对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争夺也成为各国最为关注的焦点。
 
WRC-12会议议题7最为棘手的问题是对卫星网络“投入使用”的定义问题。随着WRC-12对卫星网络“投入使用”概念的明确,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实际上,WRC-15卫星规则议题7中有很多议项涉及对“投入使用”这一敏感问题相关规则条款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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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与相关国家代表就有关议题进行协调和沟通。
 
经过四周的激烈讨论,本届WRC-15对空间业务申报、协调和登记规则做出了一系列修改,这些修改将对我国空间业务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需要仔细学习领会,积极贯彻执行,以保证我国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权益不受影响。为协助卫星操作者更好地了解新修订的规则条款,笔者从以下八个方面就本届WRC-15对空间业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做简要介绍。
 
一、卫星网络提前公布资料的删除问题
 
经过三届WRC大会的讨论,WRC-15最终决定取消履行协调程序的提前公布资料与协调资料之间的6个月时间限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针对履行协调程序的卫星网络,主管部门仅需报送协调资料,国际电联根据协调资料直接生成提前公布的资料;同时,作为过渡措施,从2016年7月1日起,国际电联将不再接受履行协调程序的提前公布的资料。由于国内目前在报送协调资料时,需履行国内协调程序,所以取消提前公布资料与协调资料之间的6个月时间限制对我国卫星网络申报会产生较大影响,国内规定需在2017年1月1日前做好适应性调整。
 
二、一颗卫星短期内投入使用多个轨位的卫星网络问题
 
针对一颗卫星短期内投入使用多个轨位卫星网络(即“卫星跳跃”)的问题,WRC-15通过了新决议,如果卫星在三年内有启用其他卫星网络的经历,则主管部门在报送投入使用信息时应提供漂星之前的轨位、启用的卫星网络及漂离原轨位的日期。同时规定,只有当2018年1月1日后未按要求提供上述信息,则投入使用才被视为无效。我国对此项决议要给予充分重视。
 
三、6个月后报送卫星网络暂停使用应受到惩罚的问题
 
针对卫星网络暂停使用的条款,WRC-15在WRC-12修订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订,如果暂停使用6个月后才报送卫星网络暂停使用信息,则3年的恢复投入使用期限将根据延迟报送时间进行相应等倍缩减。为此,卫星操作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卫星网络暂停投入使用,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即6个月内向电联报送暂停投入使用信息,否则将会导致恢复投入使用期限的缩短,可能影响未来对相关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继续使用。
 
四、修改1、3区附录30和30A相关条款,用明确同意取代默认同意
 
根据之前的附录30和30A相关条款,如果某个主管部门报送新的卫星网络,受影响的主管部门未在资料公布之日起4个月内提出意见,则视为对新申报的卫星网络没有意见,也即丧失对其卫星网络甚至包括原始规划的保护权利。这一条款对很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通信不发达、专家队伍欠完善的国家的影响较大。根据电联提供的1、3区各个国家规划频段等效保护余量(EPM)统计可以看出,有些国家由于未在他国资料公布后4个月及时提出意见而造成了EPM的大幅下降。该问题首先由伊朗提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此问题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发展中国家要求修改规则以保护各国的原始规划,而发达国家则坚持相关规则条款已存在超过20年,没有必要进行修改。会议经过折中,最终同意将附录30和30A第4条条款与附录30B第6条相应条款进行统一。此外,伊拉克、乌干达等国家还提出由于不可抗力通信中断引起的EPM下降应当特别处理,会议为此形成专门的全会会议录以解决该问题。这一规则条款修改对我国卫星广播业务规划附加使用网络也有一定影响,卫星操作者应当尽可能启用之前具有较好应用基础的卫星网络,规避新修订规则条款带来的影响。
 
五、对第13.6款的修订
 
第13.6款是《无线电规则》中极为重要的条款之一。根据该条款,如果有可靠信息表明,某个已登记的频率指配的投入使用状态存在疑问,则国际电联或其他主管部门均可提出质疑。在本届大会上,俄罗斯对该条款提出了修订意见,其本意是限制国际电联对该条款的引用。经过各主管部门大量的会下磋商,会议同意了对第13.6款的三处修改意见,即电联使用第13.6款时需说明要求主管部门澄清的原因;在3个月内回复通知主管部门所做的结论或未能做出结论的原因;该条款的使用不能妨碍其他规则条款继续适用。总体而言,这一条款的修订有利于国际电联和卫星操作者之间的信息更加透明。
 
六、协调触发标准和协调弧减小问题
 
为减少已经极为拥挤的C和Ku频段卫星网络的协调工作量,WRC-15进一步将C和Ku频段协调弧缩减了1度,分别为7度和6度。同时在通知阶段中,C频段上行及Ku频段上下行协调弧外均引入了功率通量密度(PFD)值,符合这一限值则获得“合格”的审查结论。这一规则修改对于今后的C和Ku频段协调将产生较大影响,有利于卫星操作者将精力集中至协调弧以内的卫星网络协调。
 
七、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的规范问题
 
为促进Ka频段“动中通”的应用,WRC-15针对17.7GHz~19.7GHz和27.5GHz~29.5GHz频段增加了新脚注并制定了新决议,通过相应的规则程序和相关技术条件,允许“动中通”地球站使用部分Ka频段,从而使相关应用合法化。鉴于我国国内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规定仅涉及C和Ku频段,Ka频段还缺乏相关的管理规定,并且Ka频段“动中通”国内也有较大的应用需求,因此,本届WRC-15在《无线电规则》的修订中对于Ka频段“动中通”应用规则和地位的确立,以及在操作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将对我国制订Ka频段“动中通”管理规定和促进我国Ka频段“动中通”的应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八、非静止轨道(non-GSO)相关规则问题
 
近期,以OneWeb星座、SpaceX星座为代表的低轨宽带卫星通信系统掀起了新的卫星通信发展热潮,对于非静止轨道相关的规则条款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在本届WRC-15有关空间业务规则问题的讨论中,非静止轨道相关的规则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C频段non-GSO卫星系统保护条件的放松问题。会议经研究就此形成了新决议,以便在下个研究期内开展研究。二是non-GSO 卫星固定业务系统间的协调问题。大会通过全会会议记录明确,主管部门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non-GSO系统的多边协调。三是non-GSO系统的投入使用问题。大会通过全会会议记录要求在下一研究期进行研究,同时对包含几百颗甚至更多颗卫星的non-GSO卫星系统的投入使用加以限制,这种限制显然具有里程碑意义。
 
综上所述,WRC-15对空间业务申报、协调和登记规则条款进行了多处修订,各卫星操作者应当积极予以关注,理解和消化相关规则条款,并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从而切实维护和拓展我国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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