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日韩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续征反倾销税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6-12-30 16:17:44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今日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商务部公告规定,对所有日本公司征收46%的反倾销税,对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征收9.1%反倾销税,对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征收7.9%反倾销税,对其他韩国公司征收46%的反倾销税。
公告还称,自2017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更通俗理解,反倾销的就是国内运营商集采量最大的光纤产品,例如这次电信集采招标就是G.652D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目前,国内光纤需求景气度高企,而光棒受限,光纤产能不能够充分释放,行业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此次针对日韩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将导致日韩光纤产品很难进入中国市场,使得国内供给端进一步受限,供求关系将更加紧张。鉴于中国国内光纤需求占全球的一半以上,对于日韩光纤厂商来说,如果无法进入中国这个最大的市场,将不会贸然扩充产能(包括光纤和光棒),也会进一步加剧国内光纤的供需紧张关系。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事件汇总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8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决定将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3%,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其他韩国公司”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7%提高至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之前的2.3%提高至7.9%。
2015年12月30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7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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