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商务部发布最新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反规避调查的裁决结果。
商务部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的方式向中国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不具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削弱了现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构成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的规避。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征税范围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自2025年9月4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现行反倾销税税率适用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为37.9%;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为33.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为78.2%;其他美国公司78.2%。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反规避措施实施期限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到期之日。
9月4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光纤产品反规避调查裁决答记者问。发言人表示,2025年3月4日,应中国国内企业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该案是中国首起反规避调查。
立案后,商务部依法依规开展了调查,调查程序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权利。经过调查,证据显示,美国出口商通过对华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规避了中国对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5年9月4日起实施反规避措施。
资料显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